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實行一定的競業禁止,但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勞動就業權和自由擇業權, 因而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須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能是本單位中接觸商業秘密的職工,特別是那些技術含量高的企業中的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
2、不競爭津貼的發放。
員工離職后的避止是在原單位向其支付了“不競爭津貼”的前提下實現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不競爭,就必須保證該員工在此期間的生活費用,因為有些員工可能因此而面臨失業。該項津貼應該根據員工所處崗位的重要性發放。一般來說,這些崗位包括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 經營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以及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文檔管理人員等。
3、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與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的商業秘密范圍相對應,在特定的地區內,一定的時間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單位。
4、競業禁止
現代科技的發展很快,一個員工離開原單位后過一段時間,所掌握的知識即使在別的單位應用,對原單位也不會造成威脅,因此,對不競爭的期限應合理測算,有些單位的勞動
合同,在未規定單位對離職員工承擔任何義務的前提下,規定員工在離職后5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處工作,這明顯違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則,如因此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仲裁組織、司法機關可能會認定此規定為無效條款。
5、簽訂協議的時間。
可以在員工進入單位時達成初步意向,也可在員工調入需要保密的崗位前達成意向,而具體需要回避的行業、地域,協議規定的避止時間、避止補償金等,則應在員工離開單位時確認,為避免員工擅自離職,在意向書中應初步規定員工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時協議中還應規定
違約金,將義務與經濟利益掛鉤,以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