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辯護應當怎樣進行?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
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
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
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
量刑情節,建議法庭采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的案件,
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
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采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
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
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
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二、法律依據《死刑辯護總則》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死刑案件包括:(一)根據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二)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的二審
上訴案件;(三)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四)死刑復核案件。第三條 在死刑案件中,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第四條 對于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律師可以向有關專家咨詢。第五條 對于涉及重大、復雜法律問題的死刑案件,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本所具有
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集體討論。第六條 對于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死刑案件,律師事務所及辯護律師應當報告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并聽取意見,尋求支持。辯護人在進行死刑案件的辯護時,應當選取可以減刑的關鍵點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本方當事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是否由其它不確定的因素導致的,或者在進行犯罪活動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并不清楚相關犯罪事實的結果等進行處理,以達到辯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