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借款直接從工資扣可以嗎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并在列舉的企業可以代扣的情形中沒有員工借款這一事項。由此可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本意,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利,特別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對自己的工資擁有自主使用的權利。由于工資與借款分屬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分別受勞動法律法規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不能直接予以相互抵銷。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將分別按勞動爭議和普通民事借款糾紛處理。
勞動仲裁在處理此事宜時,一般都會僅處理工資部分,要求公司補發工資;而對借款部分則要求企業另行向法院
起訴。綜上,律師建議,企業不宜在未取得員工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扣除借款,除非在扣款前取得員工書面同意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二、針對上述企業從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借款存在的法律風險,企業又將如何進行防范和規避1、如員工因私借款,應向企業相關部門出具借條,并在借條中明確約定歸還時間和方式,包括員工同意在工資中逐步扣除作為償還方式。但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此借條應作為重要財務憑證妥善保存。2、如屬于預支工資性質的借款,應在借條中注明借款性質為預支工資,則企業可以直接在工資發放時予以扣除,但亦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此借條應作為重要財務憑證妥善保存。3、如屬于員工用于辦理業務的未報銷借款(如:預提的備用金),則員工在登記領取或出具借條時,務必在報銷時間一欄注明:“如本人未能在公司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憑證以報銷該借款的,則公司有權直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此借款金額”。而此借條或登記文件,則應在員工報銷或還款時,予以退還或蓋章作廢。員工與所在用人單位之間本身是給予員工提供了勞動之后,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有些時候可能員工因為一些原因而向單位借錢,這個時候雙方之間又格外構成了
債權債務關系。但因為工資與借款之間基于的法律關系不同,那么在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里面就不應當直接將二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