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么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雇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借口隨意解雇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二、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
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
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勞動
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年限,而試用期也是包括在這個期限內的,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格外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當然,若是在試用期內單位發現其實勞動者并不符合崗位要求,也就是無法勝任工作的,那可以依法將勞動者辭退,基于這樣的原因辭退勞動者是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