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概念是什么?
股權質押后能否轉讓 一、
股權質押的概念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
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
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
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
股權的擔保物權,為
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于擔保物權。和我們常見的抵押不同,質押需要轉移和占有質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動產是不能拿來質押的。
二、
股權質押后能否轉讓
(一)從
合同法及
公司法規(guī)定角度來說,公司
股權質押后可以簽訂簽訂
股權轉讓
合同將
股權進行轉讓,但是
股權變更登記除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
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
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
2、對受讓方而言,
股權轉讓
合同可能無法履行。如果
股權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該
股權可能會被拍賣用于抵債。
(二)
股權質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jù):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以
基金份額、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
股權出質的,質權自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
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
基金份額、
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所以,
股權質押需訂立書面
合同,并且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上市公司
股權質押需要到
證券結算機構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yè)的
股權質押需要到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股權質押完成后,在解除質押前不能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
股權質押作為現(xiàn)代企業(yè)中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了解什么是
股權質押以及
股權質押后能否轉讓的情形,對于維護轉讓人和被轉讓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
股權質押后能否轉讓根據(jù)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轉讓條件,對于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人員有必要了解一些相關知識。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