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偵查材料要多久內上交給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
逮捕,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
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檢察院有監督辦案的作用,通過審查
起訴這個環節,可以確保對嫌疑人做出應有公正的處罰。如果需要補充偵查,原辦案單位會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檢察院,經過二次審查依然不能定罪的,應當不
起訴。即使有犯罪嫌疑但是沒有充分證據,就不能對當事人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