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需要登記嗎?
股權質押與質權人的自身利益相關,因此由于
股權質押的擔保力不同,那么
股權質押需要登記嗎?相信很多人對此并不是很熟悉,甚至對
股權質押的效力范圍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那么就請跟著的我們來了解一下
股權質押。
一、
股權質押需要登記嗎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
基金 份額、
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
基金份額、
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因此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二、
股權質押的效力
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
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
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于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
違約金。
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⑴質物。即出質
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
⑵孳息。即出質
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
股權質押
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
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⑴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
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
股權之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
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占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占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第三,質權人就出質
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⑵物上代位權。因出質
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于該賠償金或代替物。
⑶質權
保全權。質權
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
股權質權,因
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
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
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
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
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
股權出質后,該
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
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并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
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⑴出質
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
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
⑵新股優先認購權。在
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
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
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于出質人享有。
⑶余額返還請求權。
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
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
股權。
我們在上文為您解答的
股權質押需要登記嗎這個問題,從上我們得知
股權質押具有四個的效力和不同的擔保范圍所擁有的權利也是不一樣的,以及根據《民法典》可知,
股權質押是必須登記才具有質押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