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
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車輛質押
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2、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于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于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
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說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說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
3、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欲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4、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于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押
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
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
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
合同沒有生效。因此
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
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車輛質押
合同的法律效力
1、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
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3、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
合同。質押
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
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在車輛質押
合同簽訂后,那么質押人就要將車輛的占有權轉移給債權人,這點與抵押是由很大不同的。要是沒有及時按照
合同約定移交質押物的,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將有質押人根據自身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對車輛質押
合同的效力方面還有什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