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起訴原告的特征是什么?
1、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
建筑在整體的
建筑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二、種類
關于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種類,依各國實務和立法,計有以下三種
1、縱割式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是指將一般連棟式和雙并式等分間所有的
建筑物縱切為數戶的
建筑物。這種形態之區分所有
建筑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用部分極為單純,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頂、樓梯、外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梁、柱外,屋頂、樓梯、走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為界,分屬于各專有部分。因此,縱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與一般獨門獨院的單獨所有的
建筑物,幾乎沒有什么區別,其縱割式區分所有權與一般單獨所有權亦無多大的區別,其區分所有權特有的問題比較少,所以這種類型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研究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
2、橫割式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橫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分層所有的
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
建筑物,上下橫切為四層,分別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這種形態的區分所有
建筑物,其區分所有人間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頂、樓梯、走廊、外圍壁、基地等,其橫割式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是研究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3、混合式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橫分割區分所有
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左右縱割分套(單元)所有的
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
建筑物上下切為四層后,再于以左右縱割為一套套的套房,我國稱為單元。這是區分所有
建筑物最常見的形態,即現代公寓大廈之區分形態。這種形式的區分所有
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與橫割式區分所有
建筑物相同,在其上成立的混合
建筑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在公民購買了
建筑物后,也是會依法獲得該
建筑物的所有權以及使用權的,但是對該
建筑物中的共有部門的所有權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業主對其
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和處分的權利。但是
建筑物的業主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
建筑物的安全,同時也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