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
確定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犯罪既遂沒有具體的標準,它只是根據犯罪的性質被分為了行為犯罪和結果犯罪等四種犯罪行為。犯罪既遂也就是說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已經達成,最后如果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就是行為犯罪,反之則不然。雖然刑法上沒有規定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但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根據刑法對各類犯罪既遂的定義,我們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說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各類既遂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并有刑法做了具體規定,這正符合構成要件說的要求既犯罪行為構成一定要件就為既遂。二、幾種犯罪的性質(一)結果犯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為既遂。現實生活中任何的犯罪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只不過對此結果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或者是其他意義的結果,這需要具體分析。犯罪既遂的認定一般都是建立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基礎條件下,再來進行價值評判的。如果已經發生的結果事實反映出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那么,這個結果就是標志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結果。在某種犯罪發生之前,我們當然可以對此種特定結果加以設定和預測的。因為既遂犯罪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犯罪形態,立法者在為既遂犯罪配置法定刑時就應該考慮到刑罰的限度與此相適應。而犯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當然主要取決于犯罪行為自身的特點以及它所侵害的對象具有的某種特征。結果犯中結果的出現就是這類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所以結果就是此類犯罪的一個構成要件,這符合構成要件說,當然也符合結果說,但結果說由于其局限性,不能被發揚廣大。而構成要件說由于其普遍性,才能貫徹其他領域,成為通說。(二)危險犯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標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可觀狀態的具備為標志,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只要足以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發生就屬于既遂。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罪等。(三)行為犯行為犯是指以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為既遂,這類犯罪的既遂的出現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也不要求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即危險狀態的出現,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志。當然,這些行為又不是一招手即告完成,而是要求有一個實行過程,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典型的如強奸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和偷越國境罪等。行為犯的既遂標準是存在某種“行為”,而這個行為卻不是特定的。就拿誣告陷害罪為例。表面看來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即為既遂狀態,既遂同危害結果無關,不管被誣陷人是否被打入冤獄,均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如果對該犯罪進行細致分析,便會發現這個問題的癥結所在:此誣告陷害行為必然產生的社會危害并不在于被誣陷人被打入冤獄,而在于對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妨害——誣告行為一經實施,必然造成司法機關的忙于應對;而一旦被誣陷人落入冤獄,其直接責任人顯系司法機關而非誣告人。所以誣告陷害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僅為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不是被誣陷人的人身權利。當然,在行為犯領域構成要件說也能得到發揮。在行為犯犯罪中,行為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這個行為不是固定不變的。綜上所述,犯罪既遂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在法院判定案件時會根據案件當事人犯罪的行為以及犯罪事實及最后的結果來判定該罪犯到底處于哪種犯罪的狀態,如果只是實施犯罪行為并未造成確切損失,但這個行為已經發生就可以說是犯罪既遂,但性質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