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家出走能不能
起訴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即使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仍可以
起訴離婚,法院在公告送達后可以缺席判決。二、一方下落不明如何
離婚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
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在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必須要當事人親自共同辦理。但在
離婚的情況下,其實并不要求當事人雙方都在才能解除夫妻關系。比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方在婚后離家出走了,這種情況下可能也找不到出走的一方,如果還強行要求必須夫妻共同才能辦理
離婚手續,那勢必就會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利于家庭團結和社會的和諧。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要
離婚一種是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當然先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之后再解除夫妻關系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