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第三人損害賠償金由誰支付?好意施惠第三人損害賠償金由好意施惠者支付,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guī)發(fā)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好意施惠屬于“無償”,應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王澤鑒先生認為:好意施惠關系,尤其是在搭便車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則上仍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應就個案合理認定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于故意事重大過失。王先生的觀點值得贊同。二、好意施惠的判斷標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fā)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
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行為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人基于內心的意思而發(fā)生的行為,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人基于內心欲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系與好意施惠關系之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qū)分,通常有償?shù)募s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系;而無償?shù)募s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托等。若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系,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shù)募s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
合同,或僅為好意施惠關系,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好意施惠的行為并非是以獲得經濟報酬為目的的,而是想要與他人建立一個良好的關系,雖然在其施惠時可能并沒有想要侵犯他人的權利,但是無疑之中可能會致使他人受到損失,此時若是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就一定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