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和贈與
合同有什么區別?好意施惠和贈與
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好意施惠一般沒有限定特定規定主體,具體區別如下:(1)主體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
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
合同中,
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2)性質不同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系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
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
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著差別。(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行為人實施施惠行為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而是在于行為人欲通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
合同中,行為人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且愿意受這一關系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為受到法律規范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為,就形成了一個贈與
合同。(4)是否具有受行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并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并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為而受該行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為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系,而非無償
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要受到
合同所約束,盡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并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
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為和無償
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二、贈與
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關于贈與
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于贈與
合同為諾成性
合同還是實踐性
合同,贈與
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根據《
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
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
合同,所以贈與
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二)根據《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屬于諾成性
合同,而不是實踐性
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
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關系的確定是需要簽署
合同的,但是好意施惠僅需要一個簡單的動作有時就可以完成。不管是好意施惠還是贈與,都不是以獲得經濟報酬為目的的,但是在贈與
合同前世之后,一般會涉及到納稅、過戶等手續的辦理,但是好意施惠行為在實施之后則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