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能引
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
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
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二、
執行訴訟時效中止中止
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
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
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
執行的申請。中止
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
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
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
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
執行程序。恢復
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并通知
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
執行人;二可由
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后繼續進行。恢復
執行是原
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
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
執行中止前已為的
執行仍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般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若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則就可以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除了不可抗力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外,若是有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那么也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若中止事由消失的話,則需要繼續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