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需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開放式
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為格式
合同,其條款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擬訂,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不是與
基金份額購買人協商訂立的條款。在募集
基金時,
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眾公布
合同條款,邀請潛在的投資人加入。而投資人購買
基金份額,需要經過三個環節,即認購、確認與繳款。認購是指投資人向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申請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確認是指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同意投資人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繳款是指投資人繳納所認購的
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合同自承諾時成立。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就
基金合同而方言,
基金管理人公開招募
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邀請,投資人要求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確認投資人的購買要求的行為為新要約,投資人繳納認購
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為承諾。因此,本條規定,投資人繳納認購
基金份額的款項時,
基金合同成立。
二、開放式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
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這表明,
基金合同與一般
合同不同,
基金合同成立時并不生效。
基金合同根據本法和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載明的
基金募集所應符合的要求,是
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而
基金的備案程序,是
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備程序。因此,只有
基金募集達到法定條件,并且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了
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合同才能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即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基金合同當事人依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因此,只有開放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證監會規定,這些開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需滿足的條件成立的時候,通過
基金管理人辦理
基金備案,
基金合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