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勞動
合同中關于試用期的約定、服務期協議均合法、有效。Jack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的隨時解除
合同的權利,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不應被任意剝奪。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勞動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試用期約定合法、有效。雙方約定設立試用期的,均享有在試用期內的法定權利。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隨時解除
合同的權利是法定的權利,雙方的服務期協議并不能限制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的
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