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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務律師????????損害賠償律師????????婚姻家庭律師企業中的職工可以分為正式工與臨時工,對于正式工,企業給出的福利待遇是很好的。相比之下,臨時工的待遇就要差一些了。而要是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話,此時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我國的勞動法律中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但是這類職工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他們在勞動中出現傷亡事故時,是否認定為工傷?由誰承擔責任?在《勞動法》頒布之前,勞動部已就該類問題發布了文件,這些文件至今仍然有效。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
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
保險待遇
執行。4、在《工傷
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二、臨時工工傷企業怎么補償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
合同,參加各種
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
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
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
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干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
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
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如今,我國法律中已經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了,但是在現實中臨時工還是大量存在的。至于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但愿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只要臨時工能夠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就可以獲得相應的
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