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解除經濟補償金要給嗎(一)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
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而勞動者拒絕。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可自行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二、終止勞動
合同的條件(1)
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
合同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
合同即行終止;(2)
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
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3)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
合同或集體
合同對企業勞動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
合同就此終止;(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
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
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
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
合同即行終止;(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
合同也告終止。通常在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的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會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而這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履行了該義務之后,雙方之間會進行一個協商,若是可以達成一致,那么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之后,就會續簽勞動
合同。但要是不續簽的話,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判斷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