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
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4、
股權質押
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公司
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以公司
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登記是質押
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
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
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于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
起訴出質人
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
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
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后,該
股權質押
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
公司法》、《
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
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
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
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
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
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
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綜上所述,
股權質押登記辦理,主要是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比如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股權質押
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但是,登記是質押
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會引發問題,比如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