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合同的法律責任一般有三種:一是繼續履行;二是支付
違約金;三是賠償責任。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是承擔賠償經濟損失這一方式,在涉及到第三人時才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中是如何規定的?>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眲诓堪l(1995)223號文件中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本C上所述,勞動者除違反
合同規定的保密事項外,其賠償責任只限于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既得利益的損失;而間接經濟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損失則不應列為勞動者所承擔的賠償損失范圍。
>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眲诓堪l(1995)223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第二十條的規定
執行?!币罁鲜鲇嘘P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范圍大于
違約的勞動者??墒窃谔幚韯趧訝幾h的實踐中,有些同志往往只孤立地根據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的第六條規定去處理,忽視了第三人承擔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是對我國法律、法規理解的一個誤區,因為我國>、>和>沒有明確規定經營者(用人單位)只對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第三人一旦違反了>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應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承擔給被侵害的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三人只要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就要同該勞動者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兩者的這種聯系就形成了。這是我國對違反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和承擔連帶責任的第三人在法律上的一種懲罰性規定。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聯系已由我國法律、法規做了明確的規定,本文不再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