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依法約定保密事項來規范主體雙方的行為。
(一)保密范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秘密,與勞動者進行約定,顯然范圍過寬。若事后以此約定認定勞動者
違約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據。
(二)內容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內容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局而言的,對一個具體用人單位和一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三)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秘密的內容、期限、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泄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于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
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
合同之外另訂一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
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守,雙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
執行。若僅有用人單位有關保密規章制度,但在勞動
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約定適用勞動者,那么就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追究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保密事項的賠償責任就失去前提。
(四)管理要到位。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
合同的管理,加強
合同履行的監督,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從組織上營造商業秘密的保護環境;其次要加強文件資料管理,從中篩選出需要保密的經營、技術信息資料、磁盤實物等,確定其保密期限,加蓋密級印章,交專人保管,規定借閱范圍和時間,制定復制辦法和銷毀辦法等,堵塞泄密露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