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履行
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 一、
違約行為的表現是怎樣的?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
合同當事人。
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
合同的行為只能是
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
合同,對于
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
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
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
違約。
(2)
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
合同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
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
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
合同對方的債權。因
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
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
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
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
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
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
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
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
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
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二、 民法典不履行
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 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3)除承擔
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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