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肇事者逃逸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1、交通肇事逃逸的商業險不賠,交強險賠,交強險均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形(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
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
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
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一)
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
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二)刑事處罰: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些肇事者也是在認罪伏法之后才開始考慮
保險公司賠償的這件事情,因為當初逃逸的目的就是為了躲避所有的法律責任。類似于肇事逃逸的這種性質比較惡劣的行為,但到現在都并沒有將其列為免賠范圍中,由此,交強險通常也不會直接拒絕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