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銷售
商標侵權商品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代理商銷售
商標侵權商品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逾期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3)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
保全的措施。二、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我國
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
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
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
管轄和案件主體的。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4、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其實代理商在銷售任何商品之前對該商品基本上都會做一個比較詳細的調查,代理商很多時候也很難證明自己不清楚該商品涉嫌
商標侵權,如果代理商能證明自己之前不知道該商品涉及
商標侵權,這樣一來只能減輕處罰,但現有商品還是會被銷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