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
合同,包含
專利權轉讓
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
合同、技術秘密轉讓
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轉讓
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進行技術轉讓,應當簽訂書面的技術讓
合同,簽訂的技術轉讓
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技術秘密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及工業化程序。 本條應有以下內容: 1、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秘密的項目名稱; 2、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秘密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行業; 3、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秘密所具備的技術性能、達到的技術指標; 4、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秘密的成熟度、使用程度、經濟效益、預計年產量、預計年產值、設備的生產能力等。 二、轉讓的技術秘密的技術情報及提供的資料和提交的期限、地點、方式。 本條款應有以下內容: 1、轉讓
合同中應明確該轉讓的技術秘密應提供哪些技術情報、技術資料,不能用“等等”表示; 2、轉讓
合同中應明確提供技術情報、技術資料的具體時間,是一次性還是分階段性提供,及每次提供的具體內容和份數; 3、轉讓
合同中應明確應提供的技術情報、技術資料以何種方式,在什么具體地方提供給受讓方。 三、使用非
專利技術范圍。 本條是約定使用非
專利技術成果的范圍,應有以下內容: 1、可以使用的地區; 2、可以使用的方法。 本條款不應有使用時間的限制,如果受讓人掌握了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可以永久使用,直至該技術被新技術取代。 四、轉讓費及其支付方法。 本條應有以下明確的約定: 1、轉讓的非
專利技術的費用(用大寫標明); 2、轉讓費支付的時間,可約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3、支付轉讓費用的地點和具體時間。 五、
違約責任。 本條應有以下四種
違約責任的約定: 1、轉讓人未按
合同的約定轉讓非
專利技術,包括1)轉讓不成功;2)只部分轉讓;3)轉讓的 技術存在嚴重缺陷;4)轉讓的技術使用后達不到
合同約定的指標;5)轉讓人沒有提供技術資料;6)轉讓人沒有提供技術指導;7)或者轉讓人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全或提供的技術指導不到位。 2、受讓人未按
合同約定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包括1)拒不支付;2)延遲支付;3)支付不足等情況; 3、轉讓人或者受讓人違反
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1)故意公開技術秘密;2)過失公開技術秘密; 4、轉讓人或者受讓人使用非
專利技術超越了
合同規定的范圍,構成對非
專利技術約定使用權的侵害。 六、技術指導的內容。 本條應包括: 1、要求轉讓方按
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設備、技術資料、配方等; 2、要求轉讓方進行技術培訓、指導、交流; 3、要求轉讓方進行現場技術演示、排除障礙; 4、技術指導相關費用的承擔:如差旅、伙食補助等。 七、后續改進技術的提供和分享。 本條是指在技術
合同轉讓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技術的改進后,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其后續改進技術成果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如果
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不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