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級傷殘隱瞞
交通事故真相騙保怎么定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
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
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
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二、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
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是指在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
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2)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
保險合同約定
保險人只對因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
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
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
保險金;對確已發生
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
保險金。(3)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在
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
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
保險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
保險中,為騙取
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
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
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
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
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交通事故造成六級傷殘的,必須按照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鑒定標準來對傷殘賠償情況進行認定,如果隱瞞
交通事故真相,并騙取
保險的則顯然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保險公司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并不予理賠,根據
保險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時可以不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