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一、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由于車輛質押業(yè)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
若質押
合同未到期,而債權人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現(xiàn)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而發(fā)生了糾紛。那么現(xiàn)在質押物應該歸誰?關鍵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權人沒有權利處分該財產。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則質押物歸第三人,否則仍然歸質押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適用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觀條件,即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惡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讓等主觀心理。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要件。即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時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對價,即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贈與行為外,通常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guī)定。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臎]有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沒有交付給受讓人,也就是轉讓的行為還沒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同時,也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由于讓與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是非法的,因而其轉讓財產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shù)美颠€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shù)美圆蛔阋匝a償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讓與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讓與財產,其超出財產價值部分之所得,也應返還給原所有人。
二、車輛質押
(一)什么是車輛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將質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車輛質押,在業(yè)內通俗的說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將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汽車的使用權歸車主,但是必須在使用過后交給質權人保管。
(二)車輛質押的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周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xù)盡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xù),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fā)票或二手發(fā)票扣押;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
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
合同,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授權委托書》范本見附件)
7、一旦發(fā)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這種處置可能是一些正規(guī)渠道或非正規(guī)渠道)。
終上所述,關于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我們給出的看法是,當債權到期,經(jīng)過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然無法按期履行債務,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xié)商,債權人即質押權人可以行使質權,或者拍賣車輛抵債或者折價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