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應先到有
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領取《申訴書》,按要求將申訴人、被訴人的自然情況填寫清楚,同時將申訴請求、事實與理由表述明白。除提交《申訴書》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需委托代理人,可向仲裁委申領《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數為1-2名。可以委托律師,也可委托其他人。在委托書中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是律師的,應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證明,否則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
被訴人對仲裁
管轄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
一、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其職工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糾紛。其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定是該單位的職工。其內容也是特定的,即《勞動法》第3條所規定的勞動者的八項權利和五項義務。你所遇到的爭議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這是須考慮的第一點。
二、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很寬,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予受理,而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對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作不同的劃定。目前,該范圍主要是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條的規定
執行。因此,當事人應依據上述規定判斷一下自己所遇到的勞動爭議是不是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三、確認有
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確定所遇到的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之后,應根據當地仲裁
管轄的規定確認對該爭議有
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否則容易跑冤枉路。仲裁
管轄一般是遵循“地域
管轄為主,級別
管轄為輔”的原則來規定的,各地的具體規定也不盡一致。
四、應特別注意仲裁申訴時效。
《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否則,將視當事人自動放棄申請仲裁的權利,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應特別注意發生爭議及時申訴。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