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附隨義務是什么義務?
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保密附隨義務的確認
根據債的一般理論,
合同的內容必須是明確、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內容和履行義務的要求,都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或
合同的約定,且在
合同關系發生之時業已確定。若無法律規定或
合同約定,則該事項對當事人不發生任何約束力。而附隨義務則不盡相同,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發展,基于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本著對善意信賴人的保護需要而漸趨產生的。保密附隨義務作為附隨義務的一種,同樣具備附隨義務的基本特征。在實踐中究竟該如何確認保密附隨義務的存在呢?根據保密附隨義務的基本理論及立法的基本精神,確認該義務的存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保密附隨義務的保護對象是商業秘密,因而有商業秘密的存在是該義務得以產生的前提。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由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商業信息。
(二)該商業秘密必須為義務人所合法知悉。該秘密必須由締約人一方主動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從理論上講,義務人之所以應承擔保密義務,是因其在締約過程或
合同履行過程中知悉了對方的商業秘密,并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應對對方的善意信賴,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保密附隨義務的產生應當以信賴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若締約人或
合同當事人并未向對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擁有的商業秘密,不能產生要求對方保守該商業秘密的信賴利益。由此推之,即使締約人或
合同義務人獲得了商業秘密,但其并非來源于合法、正當的途徑,而是以盜竊、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的獲取,則不能產生民法典上保密附隨義務。從法律性質上說,該種行為本身已經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應按一般商業秘密侵權承擔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因商業秘密系無形財產,且知悉行為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往往比較難以認定。
綜上所述,附隨義務在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明確的有具體所指,它相當于是一個
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根據
合同內容的進展從而衍生出來的一系列事情所需要承擔的相關譬如保密啊,協助啊告知等義務,但這些義務都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前提,譬如保密任務就需要存在一個機密需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