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附隨義務條款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中對
合同附隨義務條款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
合同當事人應將對
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
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
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
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
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
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
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6].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
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
合同相對方及
合同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
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
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
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
合同時,應盡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相關知識:
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征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
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
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
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的運行,根據
合同目的和維護
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綜上所述,
合同當中并不是只有雙方必須交易的事項寫清楚就是完備的,如果
合同里還有一些不是本身的主要內容卻也起到了輔助作用的條款,也必須在雙方的認可下寫在
合同里面,如果主
合同沒有寫明白的項目還可以通過附加一份
合同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