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反申訴,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被申訴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依據同一仲裁程序對申訴人申訴,仲裁庭對反申訴人的申訴與申訴人的申訴合并審理,以達到抵消申訴人申訴目的的制度。它的構成條件是:第一,反申訴只能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提起;第二,反申訴必須向受理申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第三,反申訴應當在仲裁辯論程序終結前提出;第四,反申訴的申訴事項與申訴的申訴事項必須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
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審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與審理當事人的其他民事爭議沒有區別,同樣有反訴的規定。
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者并吞本訴的目的。它的構成條件是:第一,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提起;第二,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第三,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訴只能在一定法庭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五,反訴請求的理由(與本訴理由對應,筆者所加)具有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上的牽連性。但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卻沒有規定反申訴程序,這就出現了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