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不通知家屬怎么辦?
遇到批捕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時家屬可以自行詢問鄰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至于通知的形式,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
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
拘留通知書》,送達被
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25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
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
逮捕通知書》,送達被
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一般
逮捕都會的書面的通知給家屬,但
拘留則有時使用電話通知??赡芨鞯毓矙C關的具體要求有所差異。
二、檢察院批捕通知家屬嗎
檢察院不會以書面形式或者電話通知家屬。公安偵查階段的
拘留時間一般是30天,報請檢察院后7天內回復公安(批捕、
取保候審或者釋放),作為家屬可以向當時負責的承辦民警了解案情進展,當然如果有委托律師,公安會聯系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再由律師來通知到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
不管是
拘留還是
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都是沒有義務要通知其家屬的,并且任何人在被
逮捕之后,除了其律師之外,其他人不得探視。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在
逮捕犯罪主體之時,必須要出示
逮捕拘留證,若是沒有該證件,公安機關不得
逮捕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