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是注冊資本么?實收資本不是注冊資本,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
公司法》第26條;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
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注冊資本。二、公司注冊資金可以抽出使用嗎?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1、將注冊資金用于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2、股東借款。(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并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目前很多公司的注冊資金都是高于實收資金的,故此公司注冊機關一般也不會驗資,為了能更好的把控已經注冊了的公司的信息,還是會要求其在注冊之時,就寫明注冊資金以及實收資金的數額。對于實收資金比較少的情形,股東必須要在約定的期限內認繳全部的注冊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