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
違約金是怎么核算?
依據法律規定,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而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也多次提到
違約金。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逾期交付房屋為例,按照上述
合同文本的約定,如果購房者不退房,那么逾期天數越多,購房者得到的
違約金也相應增加。
但是購房者退房的情況下,
違約金的數額是固定的,也就是即使說逾期天數增加了,
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變。消費者如欲行使自己退房的權利,就要盡早決定,及時與開發商協商退房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盡快依據
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進行訴訟。在計算損失時,必須要考慮按揭付款的特殊問題。按揭付款的方式中,每個月的還款中包含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特別是在還款初期,利息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
在退房的情況下,這部分利息實際就是購房者的經濟損失,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退房的程序結束得越晚,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款關系的結束也相應延續,這部分損失也會持續不斷地增加。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理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如果單純地以“購房者應該認識到期房購買的風險”這個理由來讓購房者個人承擔利息,無異于讓一個完全沒有過錯的當事人來承擔經濟損失,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法律依據
依據《
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購房者也
房產銷售部門在簽訂購房
合同時,就必須對
違約金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對于
違約金的比例必須由雙方協商來進行確認,如果后期有一方
違約的情況下,則必須按照
合同中規定的
違約金來進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