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制權屬于著作財產權嗎?
復制權屬于著作財產權,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復制權。諸如視覺復制、聽覺復制、視聽綜合復制、觸覺復制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復制。主要包括:印刷、復寫、影印、錄像、錄音、灌制唱片、電影電視考貝、盲文圖書復制、立體藝術作品的手工或機械復制等。向公眾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實施(通過制作或建造使
建筑及其他造形美術設計圖成為實物并公之于眾)、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等方式演繹作品。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財產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一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財產權中確定
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
二、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
(1)
復制權。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版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復件就是原作的再現。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五)項的規定,復制可以解釋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2)
表演權。表演權,也叫公演權、上演權,是指
著作權人公開表演自己創作的作品或者許可他人表演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表演權的內容包括兩項,一是作者有權自己表演或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構成侵權。我國《
著作權法》將“表演權”明確解釋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此處的表演形式包括口頭表演,借助放映機、錄像機、錄音機等機械設備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等。
(3)
廣播權。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或者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4)
展覽權。展覽權,也叫“公開展出權”,是指公開陳列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展覽權的內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
著作權人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陳列、展覽或在公共場所放置其享有
著作權的作品。我國《
著作權法》中展覽權的對象僅限于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
(5)
發行權。我國《
著作權法》將發行權解釋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是
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傳播權。只復制而不發行,作者的權益就難以實現,復制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世界多數國家的
著作權法都規定了發行權。
(6) 改編權。改編權,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7) 翻譯權。翻譯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8) 匯編權。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進行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9)
攝制權。攝制權,就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的權利。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是作品傳播的一種重要方式,是
著作權人實現其作品的社會價值的一種重要手段。攝制權的內容是
著作權人有權自行攝制或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了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若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作品攝制成了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則侵犯了
著作權人的權利。對于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
(10)
出租權。我國《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七)項將出租權解釋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11) 放映權。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權利。
(12) 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向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
應當由
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利用方式,因此,《
著作權法》規定了這一條款,如果以后出現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與
著作權人的權利相關,則這些權利也應當由
著作權人享有。
由于復制權也是屬于
著作權的一部分,故此任何人在沒有獲得
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就侵犯其復制權,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是一定可以向司法機關
起訴的。但是若他人僅是復制了該作品,并沒有侵權,可能維權并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