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的移送次數(shù)限制是怎樣的?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與移送
管轄不同,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二、移送
管轄的適用條件是什么?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guī)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
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這樣規(guī)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
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綜上所述,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展開審理的基本前提是有
管轄權。如果沒有這個權利,則可以啟動移送
管轄程序。這里要注意,移送
管轄的次數(shù)只能是一次,不能多次移送,接受法院也不具備
管轄權的,要由上級法院指定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