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1、原始取得。
知識產權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
知識產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
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方式。對
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我國《
商標法》、《
專利法》、《
著作權法》和《
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定。2、繼受取得。
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即共有的
知識產權以原權利人的
知識產權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事實而取得的方式。二、
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1)轉讓取得。即通過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如贈與或遺贈),取得共有
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
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
知識產權份額;第二,兩個以上主體約定,作為共同受讓人受讓
知識產權;第三,從單一主體的
知識產權人處取得一定的
知識產權份額。(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
遺產的方式取得共有
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多數繼承人繼承同一
知識產權;第二,繼承已經死亡的共有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份額。(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 產權。 《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里的“權利”,當然包含
知識產權,尤其是對 科技企業和品牌企業而言。因此,當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時,可以形成
知識產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業,被合并的企業是知識 產權共有人的,則合并后的企業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
知識產權共有人。隨著我國對
知識產權的越來越重視,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
知識產權的法規來進行明確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得是哪種方式取得的
知識產權,都是屬于個人的產權財產,其它公民個體或者公司企業是不可以侵犯的,必須在規定的法律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