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1、法律對滯納金的數額有具體規定。即對于
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
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2、對于民事
合同的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
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于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二、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就規定:“當事人以約定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
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
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違約金數額。”該司法解釋對約定
違約金過高、沒有約定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形也規定了具體可參照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房租沒有按照交納的情況下,可以在
合同中就有關滯納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約定,在簽訂
合同后,按照約定的支付標準對房租滯納金進行支付,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條款規定,如果雙方對滯納金的支付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司法訴訟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