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國企員工醉駕開除嗎?國企職工被判拘役或者緩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
合同,但是解除
合同,還是給予其他處罰,取決于用人單位。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實施,該修正案第二十二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可見醉駕行為自5月1日起正式入罪,醉駕者將面臨刑事處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
合同”。因此如果是公務員因醉駕而受到刑事處罰,公務員是要被開除公職的,如屬于非公職人員的企業職工,將可能被解除勞動
合同,其決定權主要在用人單位。二、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醉駕行為是非常危險的道路駕駛行為,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國企作為企事業單位,應當對醉駕是否開除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根據具體的醉駕情況來作出認定,員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