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
合同可以不按中標通知書時間嗎?一、簽訂
合同可以不按中標通知書時間
簽訂
合同可以不按中標通知書時間。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
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延遲簽訂
合同,那么在中標
合同書發出后三十天后也可以簽訂,并且所簽訂的
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
合同。 所以,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具有導致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送投標邀請書屬于要約邀請,而且招標文件的內容明確具體,已經包括了
合同的主要條款。作為要約的投標文件,不僅內容明確,而且法律要求其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中標通知書在法律上屬承諾性質,而且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即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
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法律后果
對于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學界主要有如下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招投標過程中,通過招標投標,招標人和投標人分別提出了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合同已經成立; 第二種觀點認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署之后,
合同才成立并同時生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招投標工程簽訂書面
合同,是
合同的生效要件,影響
合同的效力而不影響
合同的成立,
合同書是
合同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
上述第一和第三種觀點都認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
合同成立,而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
合同還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招標采購
合同是以書面
合同形式訂立的,而該書面形式毫無疑問指的就是
合同書,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并沒有產生招標采購
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現在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產生了訂立
合同的義務。正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那樣,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
合同。 我們認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具有導致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送投標邀請書屬于要約邀請,而且招標文件的內容明確具體,已經包括了
合同的主要條款。作為要約的投標文件,不僅內容明確,而且法律要求其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中標通知書在法律上屬承諾性質,而且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即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講,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意味著
合同的成立。 認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署書面
合同之后,
合同才成立的觀點,從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據,其實卻不然。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簽訂
合同可以不按中標通知書時間。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雙方應當在三十天內完成
合同簽訂。但是特殊的情況就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延遲簽訂
合同,那么在中標
合同書發出后三十天后也可以簽訂,并且所簽訂的
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