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
商標權侵權行為?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
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
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發布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制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
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
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范,并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
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
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并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
商標權的可能。二、以下行為不屬于侵犯
商標權的行為1、正當使用
商標標識的行為正當使用
商標標識的行為,因其使用的對象不是
商標,只是與
商標相同的符號,因此并非屬于侵犯
商標權的行為。構成正當使用行為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
商標使用,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包括說明或描述自己制造的商品、自己銷售的
商標權人的商品等情況。下列幾種情形屬于正當使用行為:使用注冊
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行為;使用注冊
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質、用途、質量、主要原料、種類及其他特征的標志的行為;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規范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行為;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行為等。2、
商標的通用化這涉及到通用名稱的認定問題,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本行業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應該是國家或者某一行業所共用的,僅為某一區域所使用的名稱不屬于通用名稱,并應該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的根本區別。他人將已經通用化的
商標標識在已通用化的范圍內使用而不是作為
商標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3、將保護期限屆滿的外觀設計
專利或者作品注冊為
商標的行為當事人在自己享有的外觀設計
專利權或者
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前后將其外觀設計或者作品或其一部分注冊成
商標,在
專利權或者
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后
起訴他人實施其外觀設計或者使用其作品構成侵犯其
商標權的,因外觀設計
專利權或者
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后,外觀設計或者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因而,他人實施該外觀設計或者使用該作品,不構成對原權利人
專利權或者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侵犯。但如他人將與權利人的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該外觀設計或者該作品作為
商標使用,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應認定構成侵犯
商標權。
商標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
商標權侵權的判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適用,具體的
量刑標準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對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