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額2萬塊需要多少訴訟費?
應繳納300元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訴訟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
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
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
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
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
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
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
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
海事請求
保全、
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
海事請求提
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
海事證據
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
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
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
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費是必須要繳納的一筆費用,法院在計算訴訟費的時候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所以,訴訟費我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在收取的時候就不能亂收取任何的費用,不然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