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與贈予行為的區別是什么1、所謂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2、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是
合同的本質特征,這一特征明確了
合同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的界限。3、訂立
合同的目的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任何法律行為都具有目的性,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為區別開來。4、
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范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并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將選擇其行為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為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5、無償
合同是
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
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為標準。所謂無償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
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
合同等
合同則為無償
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為無償
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
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為,這是由于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二、
合同的一般特征如下:
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愿望和意圖。這種愿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
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
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
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
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
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
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隨著國民素質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素質也越來越高了,好意施惠在當今社會也普遍存在了,是國家比較提倡的良好道德行為,不過在施惠的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有故意找事的被施人,一定要第一時間進行報警處理,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