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的法律條件有哪些?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二、移送
管轄和
管轄權異議的區別有什么?民事訴訟中的移送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與移送
管轄不同,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
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
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
管轄權限。三、民事訴訟
管轄怎么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綜上所述,民事案件需要由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法院拿到原告提交的
起訴材料,認為不具備
管轄的,不能開庭審理,否則就是違反了程序規定。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出去,比如基層法院移送給中級法院。移送
管轄是法院單方面行為,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這樣原告等新的開庭通知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