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可以是無償的嗎?可以。委托
合同可以是無償的無償
合同,是指
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享用
合同權利,但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無償
合同和有償
合同的區別就是有償
合同它可以在
合同中取得一定的權益,但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有償
合同是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
合同。無償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
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
合同。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償
合同,也可以是無償
合同,委托
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
合同。如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
合同。雖然雙方可以約定為無償
合同,但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無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無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折疊委托
合同終止的原因委托
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
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
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
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
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
合同。在委托
合同中,
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
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
合同還是無償委托
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
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
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
合同。這是因為,委托
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
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
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
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
合同終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
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終止的條件。委托
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
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
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
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
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
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綜上所述,委托
合同可以分為有償
合同,也可以分為無償
合同,如果是
合同當事人雙方沒有在
合同中有特殊的約定,也沒有給托付人酬金的,的也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的就是無償的
合同,有償的
合同應該在
合同中注明給予對方多少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