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與倉儲
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倉儲
合同是保管人儲存交貨人交付的儲藏物,存貨人支付儲藏費的
合同。保管
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
合同。倉儲
合同與保管
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倉儲
合同是諾成
合同。2、保管
合同一般為有償
合同,也存在無償
合同的情況;而倉儲
合同都是有償
合同。3、保管
合同給付保管憑證;倉儲
合同是給付倉單。4、保管
合同和倉儲
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無償保管有輕過失免責的規定;倉儲
合同都是有償
合同,輕過失不免責。5、寄存人和存貨人都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倉儲物。但保管人要求對方提前提取的權利不同。二、倉儲
合同如何約定倉儲物1、由于倉儲
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
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
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
合同當事人約定。倉儲
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
合同,一方面具有保管
合同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呢倉儲
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倉儲
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倉儲物。當事人應當知道倉儲
合同如何約定倉儲物以及如何驗收倉儲
合同倉儲物。而倉儲
合同與保管
合同之間,其實也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這剛好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的區分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