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出軌
離婚沒有賠償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婚姻法里,只明確規定對于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住。
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系,但發生兩性關系不等同于
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系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
同居。二、
離婚損害賠償應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夫妻一方對
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這是
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
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
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等。3、受害人無過錯。這是
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沒有主觀過錯。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這是
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
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
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
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是
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
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
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
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
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
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每個
離婚當事人都知曉
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6、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導致
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賠償。綜上所述,對于出軌在法律上的認定是需要相關的證據的,而且只是對于重婚
同居等法律上認定的過錯行為,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
離婚的,那么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對方作出相應的
離婚賠償,但需要提供對方過錯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