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在批捕之前還是之后
《刑事訴訟法》對于辦理
取保候審的時間沒有限定,原則上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的。
(一)辦理
取保候審的3個階段:
1、偵查階段:
普通案件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由檢察院辦理。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
拘留之后,
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即愿意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隨傳隨到,如違反法律規定,愿承擔法律責任。
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2、審查
起訴階段:
就是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階段。檢察院階段也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但一般會比較難。檢察院對于證據充分的案件,會很快移送法院。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非一些個別的比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檢察院審查
起訴時
取保候審。在檢察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傷害案件,也可能在這個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
就是法院審判的階段,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可以
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總之,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但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案和措施。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人有資格可以申請辦理
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
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
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
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綜上所述,對于
取保候審的辦理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額資格的,如果對于有嚴重危害性的嫌疑人,或者犯罪情節非常惡劣的,那么久不滿足
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且辦理
取保候審的時間時可以在批捕前后都可以進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