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否構成善意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簡易交付中,買受人已經占有動產,其所有權可被人們從外部識別。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指示交付,雖然受讓人尚未占有動產,但出讓人已經脫離占有,對直接占有人已經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占有改定與上述兩種情況皆不相同,占有改定情形下所有權的移轉僅僅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在觀念中完成的。無論約定采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都不具有可被人們察知的外觀,人與物的事實控制和支配關系并未發生改變。而根據物權公示性的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應當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物權公示在不動產為登記,在動產為交付(占有轉移)。而以占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于因信賴出讓人直接占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綜合上面所說的,占有改定一般是現實中是很容易出現此情況的,對于占有改定與善意取得兩者的制度完全是相反的,對于雙方來說只要形成了占有必定,那么就必須要協商好所有的條款,簽訂一份對雙方有利的
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好雙方的關系。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