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侵犯兩種
商標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商標侵權案件侵犯兩種
商標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商標侵權案件侵犯兩種
商標的
量刑標準是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
商標權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 一些不法商販私自偽造并且制造
商標,或者為了銷售這些擅自制造的他人的
商標的標識數量在兩萬件以上,或者在自家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冊
商標,并且通過此方法非法經營獲利超過五萬元,又或者是通過生產的他人
商標違法所得的數額超過了三萬元,達到上述的標準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二) 再就是這些貪財的制造商,擅自制造了兩種及以上這些偽造的
商標標識,或者把這些自己生產出來的
商標標識進行售賣從而獲取利益的人,生產的兩種偽造
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的,或者通過私下售賣這些偽造的
商標標識非法經營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又或者這些違法所得金額超過兩萬元的,都可以以侵犯
商標權罪名立案偵查;
(三) 最后就是其他侵犯他人的
商標權的各種情節了,通常這些情節都是會比較嚴重的情節。
二、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
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
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
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
商標標識;
4、超過
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
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注冊
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
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
商標類似的
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
商標類似的
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
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
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侵犯
商標被判刑的案例中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兩種
商標,有的時候就算侵犯了一種
商標,比如侵犯馳名
商標,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并且讓企業的名譽嚴重受損的,類似于這種情況同樣會被判刑。但具體的
量刑標準不是根據清單的幾個
商標判定的。